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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一對夫妻在離婚多年後,男方才支付贍養費給前妻,台北市國稅局 認為,雙方沒有在離婚協議書約定要給付贍養費,所以不是贍養費, 於是男方被課徵贈與稅3,000多萬,並罰1倍,共6,000多萬。

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予他方財產,屬扶養義 務的延伸,不屬於贈與稅,免課贈與稅。但是,台北市國稅局表示, 如果不能舉證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屬無償移轉,就應該課徵贈與 稅。

夫妻在90年協議離婚,男方甲在93年6月存入前妻乙的帳戶8,900萬 元,台北市國稅局查到,認為屬於無償贈與,於是開單補稅及處罰。

甲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在訴訟書中主張,當年離婚時就約定他要 支付1億多元贍養費給前妻,因金額龐大當時沒有錢支付,才延到93 年6月支付部分,8,900萬元,應免課徵贈與稅。

而國稅局表示,甲君與前妻在90年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上 面記載「雙方個性不合,同意無條件離婚」,和甲君所說的在協議離 婚時約定應給付贍養費1億多元的情形不符。

而且女方在收到錢之後,把部分兌換成美金旅行支票,作為出國旅 行用途,其餘匯到美國作置產計畫,及轉為定期存款,主觀上有接受 的意思,所以屬於贈與行為,應核課贈與稅。

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無法提出其他足資採信具體證據 以為證明,亦無其他確切證據可資佐證,主張難以採信,所以駁回甲 君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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