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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從93年度到97年度的過去5年度所得稅,可以退稅而未申報的人, 現在補申報,國稅局會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位黃先生詢問,最近看到國稅局陸續辦理綜合 所得稅退稅,他當初試算可以退稅,因為臨時出國忘了辦理結算申報 ,是否會影響本人退稅的權利呢?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限過後才辦理結算申報者, 如有尚未抵繳的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 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有類似情形者,應儘 快到戶籍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事宜。

此外,財政部賦稅署上週宣布,從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所得稅起 ,財政部將有條件為納稅義務人計算,所謂條件,是指上年度所得稅 申報(99年申報98年所得稅)採「標準扣除額」的家戶,成員單純,免 稅額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無財產交易損失特 別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 得可扣抵稅額等。

依財政部構想,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出的所得資料及繳款書, 且在申報期間內繳納,就完成結算申報。

但財政部尚未安排可以「退稅」者這一塊,該如何退稅?因為可以 獲得退稅的人,不會自動去繳稅,國稅局無法知道納稅義務人「是否 同意」財政部寄出的所得資料。又退稅方式,是寄退稅憑單,或是直 接退稅到銀行帳戶內? 我國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要退稅的人應辦 理申報,所以歷年來,財政部對於這類沒有申報而可以退稅的人,從 來沒有主動退稅,據估計1年可達5到10億元。

上述財政部將在100年申報99年所得稅時,涉及是否需要修改71條 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尚無定論,但財政部傾向定位在「服務」性質 ,純粹為納稅義務人計算所得,如此一來,就不需要修改71條,仍保 持所得稅的自動申報制。則對於過去沒有申報的人,雖然可以退稅, 但依舊得不到財政部主動退稅,除非本人先補辦申報,才能獲得國稅 局的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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